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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昌德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859 证券简称:昌德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昌 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对
公司股票和债券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及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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