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859 证券简称:昌德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德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提名委员会委
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法务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
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