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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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3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3
问题 2:关于合规性 ...... 28
问题 3:关于公司治理...... 44
问题 4:关于经营业绩...... 62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6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7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6 月 2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及《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 日下发的《关于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调整和增加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一致。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集体企业改制。(2)帅特龙有限设立时,股东以星光厂净资产转制投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存在出资瑕疵,已通过货币出资方式补足。(3)报告期内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一次增资。(4)2014 年帅特龙有限进行派生分立。(5)宁波晶美、宁波隆力、安徽蕾扬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企业。
请公司:(1)结合集体企业改制批复文件、公司履行内部程序文件,详细说明相应改制是否已履行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制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备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政府部门审批及工商登记等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及规范情况,集体企业改制合法合规性、相应的审批机关是否具备权限,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是否涉及职工安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2)说明非货币出资的形成背景及其真实性、出资资产与公司经营的关联性、有无权属瑕疵、出资资产所有权转移及其在公司的使用情况、非货币出资程序及比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实物估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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