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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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5
二、本所律师声明...... 5
第二部分 正 文 ......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1
四、公司的设立 ...... 17
五、公司的独立性...... 22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 26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8
八、公司的业务 ...... 4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 75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4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8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9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1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94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 ...... 99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 10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7
二十、推荐机构 ...... 107
二十一、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08
二十二、结论意见...... 109
第三部分 签署页......110
附件一: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 ......111
附件二: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114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本次挂牌 指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行为
申请人、帅特龙、公司 指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挂牌的主体
帅特龙有限 指 宁波帅特龙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曾用名为宁波帅特龙车
辆部件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更名
星光厂 指 鄞县星光汽车内饰件厂,系帅特龙有限前身
宁波帅众 指 宁波帅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申请人股东
宁波晶美 指 宁波晶美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宁波隆力 指 宁波隆力模塑制造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安徽蕾扬 指 安徽蕾扬科技有限公司,系申请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分公司 指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申请人分公司
长春分公司 指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系申请人分公司
安徽帅特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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