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4860 证券简称:帅特龙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帅特龙汽车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
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 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本规则第十条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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