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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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释义...... 7
第一章 正文...... 9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10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2
四、 公司的设立...... 17
五、 公司的独立性...... 20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2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1
八、 公司的业务...... 76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100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12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5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6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16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8
十六、 公司的税务与财政补贴...... 121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125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0
十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30
二十、 结论性意见...... 159
附件一 历史上的股权代持情况表...... 161
附件二 公司拥有的产品登记证...... 174
附件三 公司的自有房产...... 186
附件四 公司拥有的专利...... 191
附件五 公司拥有的商标...... 2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博农科”)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并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公司在《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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