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8
关于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
1.关于业务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茚虫威原药 2024 年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形;(2)16,000吨绿色高端化学品技改项目尚处于安全竣工验收过程,智能绿色示范工厂(合成 G 装置)技改项目尚处于环保验收过程,相关项目当前均已进行试生产。
请公司补充说明:(1)茚虫威原药超环评批复产能生产的规范措施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茚虫威原药项目是否存在超出安全核定产能的情形,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安全条件审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拟采取的规范措施及其执行情况;(2)16,000 吨绿色高端化学品技改项目安全竣工验收手续、智能绿色示范工厂(合成 G 装置)技改项目环保验收手续的
最新进展及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存在未验收即投产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3)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属于重点用能单位,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依法办理并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其他事项。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设立时代持形成且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人员与京博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历史股东退出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关于公司显名及隐名股东的确认方式、历史股东退出真实性等事项履行的核查程序及核查依据。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
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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