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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5:33:02 股吧网页版
京博农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863 证券简称:京博农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与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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