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863 证券简称:京博农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事务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
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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