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863 证券简称:京博农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制度所称的“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有关议案。经公司同意的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子公司;
(二)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可以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资料;
(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低于1.0;
(八)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经营活动现金流为正;
(九)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组织对被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专项报告并参与拟定担保额度。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对外担保额度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
(一)公司总体对外担保总额控制在公司净资产20%以内;
(二)对单一主体的担保额度,不高于其净资产50%;
(三)对单一主体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对其担保总额的
30%。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额度内,公司与被担保人的担保差额超过20%后,90天内未缩减至20%以内的,须被担保人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为公司提供相应额度的有效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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