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5:34:39 股吧网页版
京博农科: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863 证券简称:京博农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二节 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经理。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三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岗位,其中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各一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董事会将解除其职务,并立即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十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