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04-03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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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04-03 号
致: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下发《关于济南森峰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根据《审核问询函》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审核适用指引 1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峰西、李雷曾在济南市天桥区森峰激光设备厂任职,2007 年设立公司。(2)2019 年,公司股权转让、增资价格均为 200.41 元/出资额,此后至股改前历次股权转让均低于该价格;2021 年李雷对济南园梦、济南建华的转让对价为 0 元;2025 年普济无量的转让价格为 15.51 元/股。(3)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济南恩联历史上存在出资份额代持
的情况。(4)中投建华的营业期限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截止,目前正在进行清
算。
请公司:(1)结合济南市天桥区森峰激光设备厂的性质、出资结构、主营业务、公司与其往来情况,说明公司与该设备厂是否存在承继关系,是否存在资产、知识产权、竞业禁止等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2)①以列表形式说明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背景、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价款是否支付完毕;②说明股改前历次股权转让均低于 2019 年股权转让、增资价格是否合理;③说明李雷对济南园梦、济南建华进行股权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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