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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3 21:11:40 股吧网页版
森峰激光: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95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 010-56500900 传真(Fax):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关于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95 号

致: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通过电子邮件与即时通讯方式向股东发送《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8日在济南森峰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峰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
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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