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辉科技”“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天风证券”)会同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洲辉科技申请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相关用语释义与《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一致。本审核问询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审核问询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补充披露或修改

本审核问询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关于业绩真实性。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 471.09 万元、152.37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7.81%、12.80%。(2)非上线结算的汽车零部件销售,公司按照合同或订单要求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客户签收或者验收无误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确认的产品签收单。(3)公司设置的重要性水平、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4)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交易金额较大,报告期内结算模式变更为以“东信”结算。

请公司:(1)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金额大幅降低的合理性,重新回答“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残疾人职工数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匹配性”,如不存在匹配性,则说明具体原因。(2)披露公司汽车零部件销售、加工服务收入的确认依据,说明相关确认依据与合同条款是否匹配,是否存在需验收的销售以签收单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跨期调节的情形。(3)说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选择 40 年的原因及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15-20 年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谨慎。(4)列表说明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下设子公司报告期各期的交易情况,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异常资金往来。(5)说明公司各期对“东信”的贴现及转让金额,并对各期金额按照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进行划分列示;结合“东信”的贴现利率情况、公司的资金使用成本,说明公司选择该模式的商业合理性。(6)结合产品特性、技术水平、客户情况等,具体说明公司毛利率高于东升股份、精密科技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具体的核查程序。请会计师说明公司重要性水平选择资产总额的 1%的合理性,结合具体数值水平说明是否谨慎,与同业务规模的可比公司在数值上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回复:

一、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金额大幅降低的合理性,重新回答“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与残疾人职工数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匹配性”,如不存在匹配性,则说明具体原因。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金额大幅降低的合理性

1、增值税即征即退最高限额与实际申报退税金额对比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6〕52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

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

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

倍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

告(财税〔2016〕33号)的规定“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

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

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

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