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经全体董事
一致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洲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洲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金融、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审议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起算。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
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机构;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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