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监事
一致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日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洲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而逾期未召开时,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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