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佳宏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的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关系及关联方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
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关联方;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