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
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做出决议/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应具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该单位发展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2/3 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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