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取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
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
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子公司应自觉接受母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
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
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
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再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者聘任。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
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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