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制度需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
、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但不包括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对外投资事项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和
程序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长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对外投资决策手续。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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