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该制度需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
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
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上述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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