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逐项审议。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结合公
司主营业务,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请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介机构,具有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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