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佳宏新材: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上市发行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招股说明书》等上市发行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具体承诺下:

(一) 公司承诺

1. 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

(1)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形,对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

公告编号:2025-050

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 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具体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为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本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地位,督促公司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后,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

(1) 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形,对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公告编号:2025-050

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公司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