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需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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