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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佳宏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867 证券简称:佳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需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和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合法权益,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以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章程》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全面主持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公司经理层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
会秘书1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
可以连任。公司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七条 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
解聘理由。

第八条 总经理本人要求辞职,必须提前2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按《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任。在未批准前必须按规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公
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经理层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生产经营业
务和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委托组织实施董事会会议决议。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1、向各经营单位下达年度经营计划;

2、主持编制季度及月度经营计划;

3、检查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4、适时调整有关经营计划;

5、协调经营中的对内、对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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