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其具体职责公司制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职权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决定非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该关联交易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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