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证券代码: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金额、担保总额,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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