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6
问题 1.关于经营业绩 ...... 6
问题 4.关于业务合规性 ...... 7
一、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因为工伤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是否
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执行情况,针对该
事故采取的整改规范措施及其有效性;...... 8
二、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未履行环保验收手续即生产的具体情
况,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0
三、报告期内各期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收入的金额、占比、标的来源及
招投标方式,招投标履行的程序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的情
形,公司业务获取是否合法合规;...... 14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5
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 ...... 17
一、关于历史沿革...... 17
二、关于公司治理...... 24
三、关于其他事项...... 3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已于2025年4月30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公司律师查验和说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查验,现出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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