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证券代码:874869 证券简称:维尔精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两名为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九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议时。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视具体情况于适当时间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非书面形式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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