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证券代码:874869 证券简称:维尔精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及/或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沟通和联络人,履行法定报告义务,负责以公司董事会名义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及其它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协调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地位和职权,董事会秘书享有公司高管人员的各项职权,依法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会议和各级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对涉及公司治理运作程序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对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嫌疑事项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作为公司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扰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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