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证券代码:874869 证券简称:维尔精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制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引和《宁夏维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的原则是:深入调查研究,程序规范公开,决策民主科学,防范决策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包括重大业务经营、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的各项决策。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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