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证券代码:874870 证券简称:武晓集团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
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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