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4871 证券简称:思睦瑞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思睦瑞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思睦瑞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睦瑞科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及股东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思睦瑞科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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