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73 证券简称:卓目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武 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告并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其安排的时间披露,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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