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73 证券简称:卓目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 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
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股权
投资、收购兼并、委托理财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之后新设的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但未达到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 5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5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但未达到 50%或绝对金额未达到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但未达到 50%或绝
对金额未达到 75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超出上述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的规
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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