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73 证券简称:卓目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决议,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间隔和比例:
(一)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以及公司该年度/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均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满足北交所规定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的情形除外);
3、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利润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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