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73 证券简称:卓目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武汉卓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本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一”)。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触发条件二”)(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动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
(二)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因触发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2、因触发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3、相关主体在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经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7、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执行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按照本预案约定的程序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非独立董事(指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的三个期间内,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0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个期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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