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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6:56:01 股吧网页版
安保医疗: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2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5SZ000086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正 文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业务合规性......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历史沿革...... 31
《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 51
《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其他事项(五)关于子公司 ...... 51
《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其他事项(六)关于其他事项 ...... 71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观意字 2025SZ000086 号
致: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安保医疗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股票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分层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
有关事宜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安保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声明及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的含义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股转公司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申请本次挂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审核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主营业务为急救与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公司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等资质,报告期内存在因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被责令暂停生产的情形。(3)公司设立国际营销中心负责合同审核、招投标管理等。(4)集中采购政策、两票制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可能对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造成影响。(5)公司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呼吸机配套项目中试及实验室项目已办理环评备案手续。(6)公司涉及 2 起未决劳动纠纷。

请公司:(1)①结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分类列式公司主要产品的基本情况,说明主要产品是否均已办理注册、登记证书,是否存在未注册即生产、销售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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