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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3 15:32:01 股吧网页版
安保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3


证券代码:874874 证券简称:安保医疗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
结果为: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深圳市安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推荐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公司披露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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