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877 证券简称:越新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
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职工
董事 1 人。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对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股东会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条件对该提案进行审议。如董事会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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