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877 证券简称:越新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实和勤勉的义务,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十)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
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行使职权。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总经理助理协助自己履行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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