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877 证券简称:越新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二)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本规则所指“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银行贷款(包括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但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属于须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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