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4877 证券简称:越新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 年8月 2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
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定应具有可
执行性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产权关系明晰;
(五)没有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
(六)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八条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为其提供全额担保;对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公司应按不高于对其的持股比例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全
额担保:
(一)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人有实际控制权;
(二)经公司核实,被担保人确实无法以自身资产或信用进行融资;
保或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提供足额反担保;
(四)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五)被担保人对公司提供的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比照相关金融机构的收费方法支付费用。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担保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财务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以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本次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至少包括担保金额、履行情况;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情况说明。
附件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借款合同格式文本;
(二)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三)被担保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反担保证明;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需要担保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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