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公告编号:2026-041
证券代码:874877 证券简称:越新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越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作为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
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各
公告编号:2026-041
项承诺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开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第六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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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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