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公告编号:2025-039
证券代码:874879 证券简称:戈尔德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
解书》(2025)浙 01 知民初 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蒂森克虏伯比尔斯坦有限公司(THYSSENKRUPP BILSTEIN GMBH)
法定代表人:奥勒·克里斯蒂安·格茨,技术与创新主管;托尔斯滕-奥伯卡尔克奥芬,全球工程服务主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9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浙江亚之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万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浙江金通汽配城大勇奔宝奥汽配商行(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边巧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杭州勇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永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五
姓名或名称:邵永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7、 被告六
姓名或名称:边巧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蒂森克虏伯比尔斯坦有限公司作为 ZL201580004146.6 号“用于空气弹簧支柱的阀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被告一、二被告未经授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被告三、四、五、六未经授权,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一、二、三、四、五、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 ZL 201580004146.6
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判令被告三、四、五、六立即停止
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判令被告一、二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库存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图纸、模
公告编号:2025-039
具和设备,判令被告三至六销毁涉案侵权产品库存;
三、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5,944,246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人民币(暂计),暂共计 6,244,246 元人民币:
四、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
解书》(2025)浙 01 知民初 4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之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 ZL201580004146.6、名称为“用于空气弹簧支柱的阀装置”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被告浙江金通汽配城大勇奔宝奥汽配商行(个体工商户)、杭州勇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 ZL201580004146.6、名称为“用于空气弹簧支柱的阀装置”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之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前赔偿原告蒂森克虏伯比尔斯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
权合理开支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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