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安徽创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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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创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931 号
致:安徽创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创瑞技术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创瑞技术本次挂牌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创瑞技术本次挂牌出具《关于安徽创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2025]天律意字第 0162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安徽创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创瑞技术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创瑞技术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创瑞技术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创瑞技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创瑞技术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一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要提供移动信息服务、数据增值服务,当前已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2)公司通过“创瑞云通信平台”“国际云通信平台”等自主研发设计的短信平台,对业务流程进行统一管理。
请公司:(1)分别披露公司移动信息服务、数据增值服务的商业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采购内容及采购渠道、主要业务流程及环节、客户群体及获客途径、定价及收费机制等;以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承接的业务为案例,补充披露两类业务的应用场景;结合公司在产业链中所承担的角色和业务环节、技术情况、采购和销售优势等说明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力;(2)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政策要求,分别说明公司开展两类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从事相关业务或超出资质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3)说明公司所发送信息的具体类别及内容,信息内容的生成及审查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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