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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侨龙应急: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41588-04 号
致: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侨龙应急”)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2025年4月28日就本次挂牌出具了编号为“德恒01F20241588-01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行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历史中曾经存在与外部投资者签署对赌条款等特殊投资条款的情况,其中约定内容包括 IPO 申报时间、经营业绩、业绩补偿、
股权退出等权利;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环宇科技及公司实
际控制人林志国、林立伦、林立珍与张勇、廖洪平、陈晋兴签署了《<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2)2024年 12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环宇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志国、林秋英、林立伦、林立珍分别与新兴投资、新罗投资签订《关于福建侨龙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了触发回购的上市、并购条件。
请公司:(1)逐一说明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背景,机构投资者合伙人、出资人是否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安排,补充说明协议有效期内是否已触发相应事项及公司的履约情况;(3)说明现行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是否包含公司,列明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权利义务安排、义务承担主体,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4)披露目前有效的特殊投资条款及股份回购条款的内部审议程序,结合相关义务承担主体流动资金以及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履约能力、具体方案以及可行性,履约后对公司控制权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资金使用、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及公司的其他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董事高管任职资格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重大不利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5)结合已终止的特殊投资条款情况,说明终止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逐一说明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背景,机构投资者合伙人、出资人是否与公司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

1.引进外部机构投资者的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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