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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晖隆: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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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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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为公
司出具了《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 2025 年 7 月 8 日《关于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行业情况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和《法律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
意见》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对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1)①说明外商投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投资主体、投资行业的禁止性规定;②说明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企业形式变更、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是否履行外资管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外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否涉及资金跨境流转,是否需要并履行外汇登记手续;③说明公司税务方面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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