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而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股权等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二)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二 )交 易 涉及 的成 交金 额 占公 司最 近 一个会 计 年度 经审 计 净资产 的 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 四 )交 易 产生 的利 润占 上 市公 司最 近 一个会 计 年度 经审 计 净利润 的 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本制度所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八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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