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4882 证券简称:金晖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金晖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盈利且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该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7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还应该同时满足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实施现金分红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二)现金分红比例与顺序
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但公司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总额和比例,避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